法規和國家標準上寫得比較原則,而采用五方通話是滿足這些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比較簡明的方法。
現在提供一些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供參考:
TSG T7002-2005《曳引和強制驅動式電梯型式試驗細則》(該細則是法規級的)
18.1轎內報警裝置 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于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
18.2報警裝置的電源 該裝置的供電應來自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電源(連接到公用電話網的除外)
18.3轎內報警裝置的型式 緊急報警裝置應采用一個雙向對講系統,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。在啟動此對講系統之后,轎內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它
18.4對講系統 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,在轎廂和機房之間設置由緊急電源供電的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
18.5井道內的報警裝置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,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,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置報警裝置。該報警裝置也應符合上述18.2和18.3條的規定